《人的行为》 · 1949年
路德维希·冯·米塞斯
先驱分歧
个体价值是主观的(予以承认);但跳跃到「不存在可付诸行动的集体价值」这一步得到了回应:一场投票将价值构成为用于治理的客观之物,而被指定之危害的效应则被客观地计数。
所据版本。 《人的行为:经济学论著》,于原典研读。
我们取用了什么
在市场作为一种过程以及盈亏信号之主权上,是先驱;在修正并放开与那被舍弃的第四项职责上,亦是;还有货币作为一种比率、而非价值尺度这一点,它容许了那被降格却仍保留的计价基准。该学说吸收的是他真正的纪律,即与实时价格的系连以及干预主义级联的不变量,而非那道禁令。
我们在何处分歧,以及如何回应
个体价值是主观且序数的,予以承认,该学说也从不伪造一门关于内在效用的科学。但它在由此跳跃到「不存在可付诸行动的集体价值」这一步上分歧:一场民主投票将价值构成为用于治理的客观之物,而被指定之危害的效应则被客观地计数。基数性寓于所测得的效应之中,聚合则寓于投票之中。
总体立场
在价值理论上,他是该学说所回应的一位严师,而非它所屈服的对象;在市场过程与知识难题上,则是它的先驱:其内核是奥地利学派的,只是在被牢固确立的不变量之下方得传承。